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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击: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专题开放日

作者:龙浩东 罗晓  发布时间:2024-04-16 11:29:09 打印 字号: | |

离婚了,探望权怎么行使?前男友划伤前女友如何追责?非婚子女有权讨要抚养费吗?家暴,法院怎么说?

4月16日,开福法院开展“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专题开放日”活动,市人大代表郑宇敦、欧阳华娟、区人大代表何阳敏静、区妇联主席成娟及社会群众走进法院,直击庭审现场、了解法院保护妇女儿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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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在父母离婚后一直跟随母亲生活,其父亲认为探望权行使受到阻碍,于是不再继续照协议约定按月履行抚养费支付义务,故小明诉至法院。庭审中,法官组织双方调解,因探望时间未达成一致,法院将择日宣判。

法官说法: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即父母对子女负有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法定义务,不得以探望权行使未得到满足不支付抚养费。希望成人之间能搁置矛盾恩怨,彼此本着对子女共同的爱,就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加强沟通、互谅互让,除了充分的物质保障之外,还能竭尽所能的为子女创造健康快乐和谐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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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和李某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两人分手后曾某某仍一直纠缠李某某试图与其复合,期间甚至采用言语威胁。2024年1月,曾某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一把美工刀来到李某某的住处,后两个人发生争执,曾某某拿出事先准备好的美工刀将李某某面部划伤,事后,曾某某报警投案自首。法院依法对曾某某追究了刑事责任。

法官说法:近年来,随着社会氛围的不断开放和交友媒介的更新,因为恋爱关系的纠葛而产生的故意伤害案件时有发生。在恋爱过程中,要树立正确的恋爱观,遇到情感纠纷要理性处理,切勿因爱情冲昏头脑,做出违法犯罪的事情。本案中,被告人因不满其女友提出分手,使用暴力致使其女友轻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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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女)与被告崔某某于2009年相识,经自由恋爱后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双方于2012年共同生育女儿小花。后双方因各种原因发生矛盾,不再同居生活,因就女儿小花的抚养权及抚养费事宜未达成一致,原告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由被告崔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

法官说法:民法典1071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本条是关于非婚生子女和父母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体现了法律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因此,在处理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中,首先考虑的是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妥善处理抚养权、抚养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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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与丈夫张某于2020年结婚,二人均为再婚。汪某婚前在长沙市开福区有一套房子,女儿小美和八旬老父与其生活在一起。婚后,张某搬至该住所居住生活。

2021年2月起,双方逐渐产生矛盾,张某多次酒后与汪某发生争吵,并对汪某实施家暴行为,派出所民警多次出警制止。汪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依法对张某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法官对其家庭暴力行为进行了训诫,并告知其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后果。在法院的监督下,张某收拾好生活用品,搬离了汪某的住所。离婚诉讼正在审理中。

法官说法:申请人汪某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可能性。汪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开福区法院金霞法庭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张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张某殴打、威胁、侮辱、诽谤申请人及申请人的女儿和父亲;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申请人的女儿和父亲;责令被申请人张某迁出申请人的住所;禁止被申请人张某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申请人的女儿和父亲;禁止被申请人张某在申请人的住所、女儿学校500米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女儿、父亲正常生活、学习的活动。


三位人大代表及妇联主席旁听庭审后表示,这样的活动很有意义,希望法院加大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力度,多开展类似的活动!

 


责任编辑:王必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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