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人民陪审员均衡参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现将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审案件上限向社会公告如下:
每名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审案件上限数为30件。
特此公告。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2024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