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人民陪审员培训、考核、奖惩工作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之规定,2024年1月5日,经长沙市开福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免去刘燕同志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职务。
特此公告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202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