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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法进校园 | 长江保护法施行后湖南首例“可视化锚鱼案”判了
作者:刘笑贫  发布时间:2021-04-25 13:42:50 打印 字号: | |
为推动法院队伍教育整顿走深走实、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4月23日下午,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来到长沙市周南秀峰学校,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施行来湖南省首例使用可视化钓竿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学校360余名师生旁听庭审,近距离感受一堂法治教育课。



“全体起立”!随着法槌敲响,庭审正式开始。庭审中,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事实,并出示相应证据。


经查,2020年12月,被告人许某某在网上购买可视化鱼竿在长沙市开福区湘江北路与芙蓉北路的沙河水域钓鱼。2021年1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该水域用可视化鱼竿钓到一条“红尾”鱼。1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又在该水域用可视化鱼竿钓鱼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将可视化鱼竿依法予以扣押。经长沙市农业农村局认定:被告人许某某使用的“可视锚鱼”工具为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


庭审中,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许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





“为什么被告人用可视化鱼竿钓鱼也构成犯罪呢?”面对同学们的疑问,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杨宇以环保法制小课堂的形式,通过PPT详细讲解了长江保护法的立法背景和十年禁渔的具体规定,尤其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构成要件和可视锚鱼的危害,为学生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宣讲课,教育引导学生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争做小小环保宣传员。课后,学生们表示,一定将旁听的案例和学到的法律知识,告知家人和邻居,以后不在湘江非法捕鱼,共同保护湘江流域生态环境。


此次巡回审判、普法课堂活动,是开福区人民法院扎实推进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走深走实和“我为群众办实事”的一项举措。下一步工作,开福区法院将深入开展涉生态刑事案件巡回审判、实施增殖放流等,促进全社会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为“践行三高四新、奋力迈向北强”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来源: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必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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