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一批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通过法官、法官助理的释法说理,劳动者和某餐饮公司达成调解,由餐饮公司向10名劳动者支付14121元至62676元不等的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等费用。
受疫情影响,长沙某餐饮公司于2020年1月开始停产停业,2020年4月复工复产。2021年1月12日,原告毛某某、苏某某等10人起诉餐饮公司,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赔偿金、未休年休假、社保损失、押金等费用。
考虑到一方面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且大部分为企业的老员工,对企业也有一定的感情,另一方面该餐饮企业在疫情期间也确实遭受到了巨大的损失。本案承办法官周美华、法官助理吴翔宇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多重考虑下,本着不将矛盾激化,有效化解企业与员工矛盾的初衷,多次利用晚上和周末的时间加班,组织双方调解并逐人确定调解金额,最终于2021年4月2日上午双方达成了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