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2021年单位预算说明
一、单位基本概况
二、预算单位构成
三、单位收支总体情况
四、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
六、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七、名词解释
第二部分 2021年单位预算表
1、收支总表
2、收入总表
3、支出总表
4、支出预算分类汇总表(按政府预算经济分类)
5、支出预算分类汇总表(按部门预算经济分类)
6、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7、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8、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人员经费(工资福利支出)(按政府预算经济分类)
9、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人员经费(工资福利支出)(按部门预算经济分类)
10、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人员经费(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按政府预算经济分类)
11、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人员经费(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按部门预算经济分类)
12、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人员经费(商品和服务支出)(按政府预算经济分类)
13、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人员经费(商品和服务支出)(按部门预算经济分类)
14、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15、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16、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分类汇总表(按政府预算经济分类)
17、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分类汇总表(按部门预算经济分类)
18、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
19、财政专户管理资金预算支出表
20、省级专项资金预算汇总表
21、省级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
22、其他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
23、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表
注:以上部门预算报表中,空表表示本单位无相关收支情况。
第一部分 2021年单位预算说明
一、单位基本概况
(一)职能职责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长沙市开福区区委的领导和上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长沙市开福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2.审判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告诉申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4.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执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及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5.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国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受理国家赔偿案件;
7.调查研究审判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并提出司法建议;
8.负责本院的思想政治、机关党建、组织人事、教育培训等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本院工作人员;
9.管理本院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10.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11.负责对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12.承办其他应由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内设机构10个,具体为: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刑事审判庭、综合审判庭、执行局、立案庭、司法警察大队、审判管理办公室、综合办公室、政治部。派出法庭1个:湘江环境资源法庭。
二、预算单位构成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只有本级,没有其他预算单位,因此本单位预算仅含本级预算。
三、单位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财政拨款收入、以及经营收入、事业收入等单位资金。2021年本单位收入预算5555.6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4680.16万元,上级财政补助收入434.84万元,上年结转结余440.6万元。收入较去年增加354.6万元,主要是增人增资以及增加了上年结转结余资金。
(二)支出预算:2021年本单位支出预算5555.6万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4745.56万元,教育支出50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12.04万元,卫生健康支出172万元,住房保障支出376万元。支出较去年增加72.94万元,主要是公共安全支出及住房保障支出增加。
四、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
2021年本单位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预算5555.6万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4745.56万元,占85.42%;教育支出50万元,占0.9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12.04万元,占3.82 %;卫生健康支出172万元,占3.09 %;住房保障支出376万元,占6.77 %;具体安排情况如下:
(一)基本支出:2021年本单位基本支出预算数4706.28万元,主要是为保障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用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公用经费。
(二)项目支出:2021年本单位项目支出预算849.32万元,主要是单位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业务工作经费、运行维护经费、其他事业类发展资金等,其中:业务工作经费支出587.42万元,主要用于办案经费、换装费、防疫经费、陪审员经费、维修改造、移动办案通讯服务费等方面;运行维护经费支出257.5万元,主要用于办公设备购置、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办公信息化维护等方面;其他事业类发展资金支出4.4万元,主要用于刑庭专项办案经费方面。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
本单位无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
六、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2021年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1438.39万元,比上年预算减少62.13万元,下降4.14%,主要是坚持厉行节约,降低机关运行成本。
(二)“三公”经费预算:2021年本单位“三公”经费预算数为90.5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0.5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9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90万元),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较上年减少10万元,主要是厉行节约,严格控制支出,加强公务用车管理。
(三)一般性支出情况:2021年本单位会议费预算0.5万元,拟召开会议1次,人数50人,内容为审判工作会议;培训费预算50万元,拟开展16次培训,总人数378人,内容为干警审判业务培训、司法警察技能培训以及本院自行组织的其他培训等。
(四)政府采购情况:2021年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78万元,其中,货物类采购预算40万元;工程类采购预算0万元;服务类采购预算138万元。
(五)国有资产占用使用及新增资产配置情况:截至2020年12月底,本单位共有公务用车15辆,其中,执法执勤用车14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1台,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2021年拟新增配置公务用车1辆,其中,执法执勤用车1辆;新增配备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
(六)预算绩效目标说明:本单位所有支出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纳入2021年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的金额为511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706.28万元,项目支出408.72万元,具体绩效目标详见报表。
七、名词解释
1、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资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2、“三公”经费:纳入省(市/县)财政预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因公出国(境)费。其中,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以及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等支出。
第二部分 2021年单位预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