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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晚报》快递小哥送货撞伤路人,谁担责?法院判了
作者:朱炎皇 通讯员 刘笑贫  发布时间:2020-03-23 15:16:49 打印 字号: | |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3月20日讯(全媒体记者 朱炎皇 通讯员 刘笑贫)长沙一快递小哥送货途中撞伤路人。路人将快递小哥及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14万余元。谁来担责呢?今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通报了案情。

  2019年4月5日11时许,快递小哥周军骑着印有“某某快递”标识的电动三轮车,将骑电动自行车的宾娜撞伤。当日,宾娜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治疗了12天。

  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军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宾娜负次要责任。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认定:宾娜本次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后期治疗费预计约需0.7万元或以实际发生为准,误工时间6个月,需一人护理2个月,营养期限2个月。

  这期间,周军向宾娜支付了23607元医药费。经多次协商,双方对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原告宾娜遂将被告周军、长沙某快递有限公司诉至开福区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4万余元。

  被告周军辩称,自己系被告长沙某快递有限公司员工,发生事故时系为公司寄送快递件,系履行职务行为,应由被告长沙某快递有限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长沙某快递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周军并非其员工,事故与其没有关系,其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查明:被告长沙某快递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货运有限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加盟)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长沙某快递有限公司作为某某速递特许加盟网点湖南长沙开福区某公司的特许经营者,双方约定被特许人独立对外开展快递经营业务,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被告周军与被告长沙某快递有限公司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约定了计件付费(1件/1元),并按月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进行结算。经查询,被告周军2019年4月5日上午所送的6件快递均由被告长沙某快递有限公司安排派送。

  法院认为:根据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福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周军负主要责任,原告宾娜负次要责任。该认定书原、被告均无异议,程序合法、真实。责任划分可为本案事故过错划分的依据,结合本案情况,法院认定被告周军承担70%的责任,原告宾娜承担30%的责任。

  被告周军驾驶印有“某某快递”标识的三轮车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被告周军当天派送的某某快递均由被告长沙某快递有限公司安排派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故被告周军的责任应当由被告长沙某快递有限公司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及湖南省统计局公布的2018年度统计数据并结合原告的主张,法院依法核定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为13万余元,原告应自行承担4万余元,被告应承担9万余元,扣除被告周军已垫付医疗费用2万余元,被告还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万余元。

  法院判决:限被告长沙某快递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宾娜的各项损失7万余元。

 

 
来源: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必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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