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非法经营罪案件,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被告人陈某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在长沙市望城区某超市、开福区某超市等地,以人民币222元/条、230元/条不等的价格,向他人销售伪劣黄芙蓉王(硬)卷烟230条,共计销售金额人民币52 740元,从中牟取非法利益。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的违法所得共计29 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