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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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8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湘江环境资源法庭公开宣判一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彭某保等四人支付因衡山县境内环境损害而产生的危险废物及受污染土壤安全处置等各项费用共计57.5万余元。
该案系湘江环境资源法庭首例跨行政区域审判的环湘江流域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并由三名审判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
2015年6月,天顺工厂相关股东通过商议,由郑某林负责通过正规途径处置化工废液。2015年9月开始,被告郑某林找到彭某保,要求彭某保帮其处理天顺厂100多吨反应釜底残留物即化工残留废液,彭某保找到彭某,彭某联系张某新,三人明知废液对环境有污染,仍然分五次将136.31吨废液放置张某新位于衡山县开云镇板桥村一组工厂内。
因彭某保、郑某林从岳阳市天顺、大洋溶剂化工厂运出的废液在卸货过程中发生泄漏,被群众发现并举报。案发后该批化学残留液被衡山县公安局扣押。由此产生危险废物及受污染土壤清运、暂存等现场清理与污染控制费等各项费用。
经环保机构评估,本案中的污染物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
另查明,彭某保、郑某林、彭某、张某新因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彭某保等四被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无经营许可证非法转运、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发生危险废物在非法转运、贮存中泄漏,破坏周边生态环境的后果,构成环境侵权;彭某保等四被告的行为共同导致了污染损害后果的发生,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污染损害后果,并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彭某保等四人应当对衡山县环境污染事件产生的危险废物处置、应急监测、鉴定评估等相关费用共计575 071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17年10月,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开福区人民法院成立湘江环境资源法庭,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环湘江流域环境公益诉讼一审案件以及涉水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一审案件。
近年来,开福区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大环境资源审判力度,积极开展“湖南环保·审判三湘行”专项活动,服务保障“三大攻坚战”,共审结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21件30人,公益诉讼案件5件,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等违法犯罪行为,努力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为湘江流域环境资源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