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高层建筑日益增多,高空坠物案件屡见不鲜,“飞来横祸”谁来担责?
2018年5月29日晚,长沙市开福区某大厦23楼一处住宅卧室窗户突然掉落,砸坏肖先生停在楼下的车辆。
保险公司向肖先生支付保险理赔款1.5万余元,肖先生将索赔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遂将物业公司、窗户掉落的业主李某告上法院。
前不久,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决此案,业主李某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15506元。
“飞来横祸”谁担责
窗户掉落砸坏车,物业公司和业主被诉至法院
住宅窗户掉落砸坏车,保险公司、物业公司、业主三方对簿公堂。
保险公司诉称,被告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者,未尽到管理和维修义务,对高空坠落物导致肖先生车辆损坏负有过错,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李某为23楼住宅的业主,是本案直接侵权人。
物业公司辩称,李某的房屋窗户脱落导致事故发生,物业公司已尽安全提示义务,也做了相应工作,不应承担责任,并且房屋窗户不是物业公共部位,是业主私人部分。
被告李某辩称,其房屋处于出租状态,随着房屋出租,使用权和管理权相应移交。房屋出租时,李某已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租赁期间,承租人未通知其房屋存在任何安全隐患,因此事故的发生与其没有关系,法院应追加承租人王某为本案被告。
业主承担侵权责任,支付保险赔偿金1.5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李某作为房屋所有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租人王某非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故驳回李某申请。
法院查明,物业公司是根据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提供服务,管理对象主要是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对建筑物专有部分难以时刻尽到注意义务。本案中,该事故可确定具体的责任人即房屋所有人李某,故法院认定由被告李某对受损车辆承担赔偿责任,判决李某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15506元。
高空坠物谁负责,取决于能否找到具体责任人
主审法官分析,如果是小区公共部位的瓷砖、墙体脱落等情况造成他人损害,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是从房内向楼下抛掷物品(如小孩抛掷玩具、住户从楼上扔垃圾等),或是窗户、花盆、拖把等物品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具体侵权人(抛掷人)承担责任。如果是无民事责任或者限制民事责任的小孩,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此外,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出现“一人被砸伤,由整个单元或整栋楼的业主担责”的情况。
原文链接:http://hnrb.voc.com.cn/hnrb_epaper/html/2019-01/23/content_1368430.htm?div=-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