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月1日讯(记者 朱炎皇 通讯员 刘笑贫)长沙一男子将自己的电动车出售,下午回家发现备用钥匙,又将电动车“开”走了。2018年12月26日,开福区人民法院通报,该院审理这起盗窃案件,被告人苏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男子苏某因欠人钱款未归还,便打算将自己的一台黑色本铃电动车出售。2018年8月17日10时许,苏某骑电动车经过某电动车修理店时,看到店前挂着“回收电动车”的招牌。与修理店老板龚某商量后,苏某决定以1100元的价格将该电动车出售。龚某当场支付了1000元,并要求苏某将发票和备用钥匙送来再支付剩余钱款。
当天下午1时,苏某在家中未找到发票和备用钥匙,便来到龚某店中。“没找到就算了,但我们写份转让协议吧”龚某道。于是,双方签订《转让协议》,龚某支付了剩余的100元。17时许,苏某回家后又经过一番寻找,最终找到电动车的备用钥匙,准备交给龚某。等苏某来到龚某店前时,看到自己卖掉的电动车停在门面外,四周又无人,便用备用钥匙将电动车骑走。苏某回家后,因害怕店老板报警,便将车停放在家里,跑去汨罗找工作了。龚某发现电动车被盗后,便查看店内监控,接着报了警。经价格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788元。
2018年9月7日,被告人苏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到案后,被告人苏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9月14日,苏某被取保候审。在法院审理期间,苏某失联,直到12月12日,公安机关将苏某抓获到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苏某失联,后被民警抓获到案,故不应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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