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身在长沙,却收到多条银行卡在异地取款的信息,意识到银行卡被盗刷,宋先生拨打客服电话挂失,接着又报了警。平白损失4万余元,宋先生将某银行长沙天河支行诉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银行卡被盗刷4万元
2017年12月2日23时57分,正准备睡觉的宋先生收到一则短信,他以为是微信群聊消息,并未在意。次日0时30分左右,手机多次响起,宋先生打开手机短信,发现自己的银行卡在深圳跨行取款11笔,共4万元,还产生了252元手续费。为避免银行卡再被盗刷,宋先生立即致电银行客服进行挂失,紧接着报了警。
8时30分,宋先生赶到某银行长沙天河支行办理了吞没卡领取确认书业务。随后,宋先生前往星沙派出所就银行卡被取款一事接受询问调查。
莫名其妙损失了4万元,宋先生来到银行讨说法,经协商无果,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
原被告各执一词
庭审中,宋先生称,该卡是自己的工资卡,一直带在身上,从未绑定过微信、支付宝等软件,也未向他人泄露过银行卡密码信息。从案发至派出所接受调查这段时间内,自己一直待在长沙。宋先生认为涉案交易的银行卡是伪卡,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宋先生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存款本金及手续费40,252元、赔偿自2017年12月3日起至支付全部存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委托代理人称,银行已通过短信通知原告,且银行卡挂失后,银行尽到了保护职责;异 地取现是常见业务,不能认定是盗刷,原告未能妥善保管密码,应对其自身行为负责;案件依赖于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应中止审理。
原被告三七开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宋先生与被告某银行长沙天河支行成立储蓄合同关系,被告作为发卡行,具有安全保障及谨慎审查银行卡的义务。被告客服电话短信通知及涉案银行卡的交易明细显示,涉案取款交易发生在深圳,交易时间为0时左右。而原告持卡至被告处确认涉案的真实银行卡及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的时间是在8时~10时之间,认定涉案交易具有伪卡交易的重大嫌疑,因被告未能取证证明涉案交易为真卡交易,故对原告主张涉案交易系伪卡盗刷的事实,法院予以采信。
本案交易有11笔,时间跨度近1个小时,且每笔交易后,被告均通过客服电话以短信的方式通知了原告,而原告误认为是微信信息,未能及时处理,导致损失扩大,故原告应自行承担一定责任。综合考虑本案的相关因素,法院酌情确定由被告承担70%的责任,原告自负30%的责任。
本案为储蓄合同纠纷,本案民事纠纷与可能的经济犯罪案件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故刑事案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同时,待刑事案件事实查明后,被告可向犯罪分子追偿;如果原告被查构成共同犯罪或存在其他不正当行为,被告亦可依法追偿。故对被告的关于中止审理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称原告未能妥善保管密码的意见,因被告未能提供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一审判决后,被告向长沙市中院提起上诉。近日,长沙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何防范银行卡被盗刷
承办法官刘玉玲提醒:持卡人要妥善保管银行卡、密码、绑定银行卡的手机,尽量不在公共WIFI下进行网上支付;把磁条卡更换成IC芯片卡,提高安全性;开通短信提醒,及时了解卡内余额情况;警惕伪基站发送的假冒短信,勿盲目打开短信里的未知来源网址。
发现被盗刷该怎么办
首先,拨打银行客服电话或通过手机银行自助操作,将卡挂失,防止损失继续扩大。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并迅速携带银行卡去最近的派出所报案,以证明人和卡都在本地,并保留立案回执。然后,找银行协商处理,如果协商无果,可准备相关证据向法院起诉。如果盗刷发生在深夜,可至附近的ATM机取现,或使银行卡被吞卡,并保存操作凭证,作为维权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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