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实践中,不少当事人对法院的执行工作存在认识上的误区,认为案件既然到了法院,法院就应该确保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百分之百实现。而在法院穷尽各种执行措施,依然无法找到任何财产线索时,当事人便认为法院执行不力,给开了张“法律白条”。之所以存在这样的误解,主要是未能正确认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那么“执行难”与“执行不能”有什么区别呢?
执行难是指有财产可供执行,但因各种原因无法执行到位。事实上,法院执行主要是针对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法律义务的,采取法定执行措施强制义务人履行。人民法院所要解决的执行难主要是指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解决执行难就是要采取坚强有力的措施,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全部或绝大部分得到及时有效执行。
执行不能是指由于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客观上存在无法执行的情况。
法院已最大限度利用已有资源手段进行查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限制活动空间、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后,即经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手段仍不能执行到位的案件,则称之为“执行不能”案件。
“执行不能”并不是“执行不力”,“执行不能”案件并不是人民法院执行不力,而是由于被执行人丧失清偿能力所致。对于这类案件,这是任何国家、任何时期都无法避免的客观存在,本质上属于当事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该类案件不纳入基本解决执行难任务目标范围。
对于执行不能的案件,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终结执行或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终结本次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执行或者终本裁定不服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等规定提出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规定,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且在终本后五年内人民法院还会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