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媒体聚焦
《长沙晚报》:电捕250克鱼被判刑
法官提醒,只要电捕鱼,不管捕获数量多少,都要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记者 朱炎皇 通讯员 刘笑贫 罗晓  发布时间:2018-07-31 09:49:16 打印 字号: | |

“这次教训非常大,电了半斤鱼,不仅丢了工作,还被法院判刑。”被告人赵某后悔地说。昨日,开福区人民法院湘江环境资源法庭敲响了环境资源审判第一槌,审理了4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今年3月30日晚,同在理发店上班的赵某、代某下班回到宿舍后,看到同事放在寝室的电捕鱼工具,便想找点乐子。两人带着电捕鱼工具,来到浏阳河北辰三角洲附近的禁渔区域电击捕鱼。

赵某背着电机下河捕鱼,代某在岸边用捕鱼网将被电晕的鱼、虾、泥鳅捞上来。20分钟后,两人拿着“战利品”准备离开,被前来的公安民警抓获。民警扣押电捕鱼设备,查获了非法捕捞的水产品0.25千克。

此外,其他被告人吴某、何某、张某某等均系在湘江禁渔期或禁渔区用电打等法律禁止手段捕鱼,被查获的水产品数量从1.3千克至1.95千克不等。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6年4月1日起,湘江长沙段水域实施常年禁渔,即禁止在禁渔水域从事所有捕捞作业以及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活动。上述人员的行为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造成渔业资源损失,间接影响水生物多样性,危害水生态安全。在对被告人吴某等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还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修复渔业生态环境资源、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四名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其中三名被告人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一人判处罚金;并与另两名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共同承担破坏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修复责任,在电捕鱼水域投放鲢鱼和鳙鱼不少于5400尾,重量270千克以上;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电捕鱼是行为构罪而非数量构罪,只要电捕鱼,不管捕获鱼虾数量多少,都要追究刑事责任。”该院湘江环境资源法庭庭长黄旭介绍。

原文链接:javascript:

来源:《长沙晚报》2018年7月31日版
责任编辑:王必杰
新华网最高人民法院网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报中国裁判文书网湖南法院网长沙法院网红网人民网凤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