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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停路段违法停车 司机被罚反告交警
作者:刘珊  发布时间:2017-08-10 11:38:05 打印 字号: | |
  司机罗某某因在禁停路段违法停车受到罚款一百元、驾驶证记三分的行政处罚,他认为其并不是在禁停路段停车,交警大队是选择性执法,遂将交警大队告上法庭。开福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2016年5月19日,罗某某将其驾驶的小车停放在长沙市湘春路第二工人文化宫路段的人行横道线上,被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福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巡逻时发现,因车中无人遂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并将该车锁住。罗某某发现车被锁后,拨打报警电话,交警接警后赶到现场,指出其实施了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并开具了处罚决定书。

  对此,罗某某申辩,其停车没有妨碍别人通行,且其停车这一线有多辆车类似停车,交警大队是选择性执法。

  同月,罗某某向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福交通警察大队上级部门提起行政复议。上级部门经过调查出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福交通警察大队的处罚。

  罗某某不服这一结果,于2016年6月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福交通警察大队和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告上法庭,请求判令确认《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禁停道路公示和禁令标志照片中可证实,从2011年6月15日起,长沙市再增15条禁停道路,包括湘春路的湘江路至蔡锷路路段在内的禁停路段实行全天禁止机动车停放的交通措施,禁止机动车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内停放。同时,涉案路段设置了禁停标志。因此,法院最终驳回罗某某的诉讼请求。罗某某对判决结果不服,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必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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