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开福区法院民一庭庭长解钢在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利用手机微信顺利完成案件质证。既减轻了当事人来回奔波的劳累,又提高了办案效率,巧妙地将信息技术应用于案件审理,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点赞。
2017年初,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与刘某相撞,造成刘某受伤、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小轿车由保险公司承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但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不一致,故原告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和保险公司依法赔偿。
开庭时,针对原告刘某提出的误工损失,被告李某及保险公司均提出异议:认为没有银行流水、完税证明等证据予以佐证。法官要求原告三天内补充提交相关证据,考虑到原告身体不适,被告远在外地,均不方便多次到庭举证。解法官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决定采用微信方式对新证据进行质证。对原告提交的新证据,解法官核对原件后,让其助理用手机添加李某及保险公司的微信号,然后将上述证据拍成照片通过微信发给李某及保险公司,李某及保险公司对原告提交的新证据进行质证后,再将质证意见通过微信发到解法官助理的手机上,最后助理将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微信质证意见打印成文字资料后在卷存证。就这样,通过微信的方式顺利完成了证据质证,及时作出判决。
事后,双方当事人均为微信质证的方式点赞,特别是原告刘某专门打电话对解法官表示感谢,他说法官非常有人情味,体谅他身体不适,利用微信进行质证,庭审后仅一个星期就拿到了判决书。
民一庭法官还积极探索将微信质证这一便民措施推广到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且当事人不便往返的其他案件中,例如离婚纠纷案件、民间借贷案件等。据统计,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该院利用微信质证办结民商事案件30余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