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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湘都市报:别在网上买银行卡,你的钱会被“偷”
团伙网售子卡转走他人220万元获刑
作者:杨昱 罗晓  发布时间:2016-10-17 16:02:14 打印 字号: | |
  本报9月13日讯 将低价买来的银行卡绑定为自己户头的子卡,接着再拿到网上去卖,借着这样的手法,长沙一团伙成功转走他人资金约220万元。今天,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一审判定该犯罪团伙16名被告人盗窃罪成立,依法判决其2年3个月至11年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纠集16人倒卖问题银行卡

  为了赚取快钱,2013年下半年,程某、崔某(涉案情节较重,作另案处理)在长沙市开福区湘江世纪城开办了一家公司,开始招兵买马来实施其犯罪计划。在先后纠集了16名被告人后,让他们以倒卖问题银行卡来牟利。

  据公诉人介绍,该团伙事先会从网上低价购入他人的成套银行卡,这还包括与之配套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和手机卡。接着,他们利用“超级网银”业务,将这些银行卡绑定为公司固定银行卡(下称主卡)的子卡。也就是说,他们无需在子卡持卡人同意下,登录主卡的网上银行,可将子卡里的钱转走。

  待问题银行卡制成后,该团伙便利用腾讯QQ、淘宝网等网络平台售子卡,购买者若是往卡里打钱,那么这钱很快就会被该团伙窃走。

  共盗窃约220万元

  为了更好地开展业务,程某将16名被告人分成了三个小组,每个小组均从事银行卡购买、兜售、资金窃取、获利分配等事项。为了调动其积极性,该公司还规定,成员可从各自售出银行卡内窃取的资金中获得10%的提成。

  据公诉人介绍,2014年3月至7月期间,三个小组通过实施盗窃活动,共盗窃资金约220万元。

  今天上午,开福区法院认定16名被告人盗窃罪成立,判处其2年3个月至11年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相应的罚金。

  ■记者 杨昱 通讯员 罗晓
责任编辑:王必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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