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媒体聚焦
法制周报:小心!以租代购或是大忽悠
吉林男子涉合同诈骗卷走客户保证金逃匿获刑
作者:庹妮妮 铁笔 刘华  发布时间:2016-08-16 10:11:50 打印 字号: | |
  以百元租车以租代购的名义招揽客户,以收取保证金的方式骗取客户资金,吉林人王福(化名)卷走39.5万元逃匿。

  近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当庭判决,被告人王福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案情 :招揽客户骗取保证金

  交了1.5万元定金后,被害人何某如约来长沙宜信嘉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车,让他始料未及的是,该公司已经关门,当初接待他的刘主任、杨经理都联系不上了。何某当即报警。随后发现,除了他,还有11人与他有同样的遭遇。

  8月11日上午,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准时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王福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身着条纹T恤,留着板寸头,王福站在被告席上。

  记者从起诉书得知,王福是吉林人,中专文化,曾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两次入狱。2015年9月,王福伙同邢某(另案处理)分别使用“杨某”“刘某”的化名,在长沙市开福区以李某(案外人)名义通过网上的代办公司注册了长沙宜信嘉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他们租了办公场地,招聘了员工,于去年10月底至11月6日,打着“每日百元租车,车子还可先落户”的幌子,以百元租车以租代购的名义让员工招揽客户,与客户签订百元租车(垫资)协议,以收取保证金的方式骗取客户资金。

  其中,邢某担任所谓的“公司信贷主任”,负责联系、接触客户,被告人王福担任“公司经理”,负责公司的内部管理和财务管理。两人共收到被害人何某、朱某、谭某等12人的保证金共计39.5万元后,于2015年11月7日逃匿。

  事后,被告人王福将19.5万元分给邢某,剩余资金用于归还其个人欠款、信用卡还款等个人支出。

  2015年11月24日,吉林铁路公安处龙嘉车展派出所民警在龙嘉车展出站口将被列为网上追逃人员的被告人王福抓获。

  庭审 :证据面前当庭认罪

  在法庭上,王福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提出了异议。他说,他并没有与邢某合谋,也没有管理财务,他不是分给邢某19.5万元,是取出来给老板李某的。

  “为什么用化名不用真名?”法官问道,王福解释 :“因为来长沙前,我就用过化名。”王福告诉法官,他没有见过李某,但他清楚公司有能力完成这些合同,只是公司没有履行过合同。

  “我是因为家里有事情才离开长沙的。”王福说。尽管他在法庭上极力否定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公诉人出示的证据让他不得不当庭认罪。 公诉人指出,李某曾遗失过身份证,但他从来没到过长沙。王福辩称自己离开长沙时,是邢某扔掉了公司的印章,但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却称是自己将公司印章、营业执照等扔进了垃圾桶。从案发到现在,王福也并未归还受害人所交付的保证金。

  在公诉机关提交的铁证面前,王福终于低下了头。

  “我的行为构成犯罪,当庭认罪。”王福告诉法官,他想要偿还被告人所交付的保证金,但不知道是否还有能力偿还。

  短暂休庭后,法官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专家 :合同诈骗有五类

  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明律师告诉记者,合同诈骗的常见类型有以下5种:

  1.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财物的行为。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诱骗对方当事人与其签订合同,从而骗取财物的行为。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也无履行意图,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为。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行为。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

  其他方法是指除前述四种诈骗手法之外的其他利用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产的行为。

  刘明表示,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的被告王福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与他人订立合同,骗取他人保证金后逃匿,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法院判决合法有据。
来源: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必杰
新华网最高人民法院网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报中国裁判文书网湖南法院网长沙法院网红网人民网凤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