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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长沙》:长沙开福区法院首次启用速裁程序 开庭十分钟判完
  发布时间:2014-12-22 16:03:06 打印 字号: | |
  红网长沙12月17日讯:12月16日,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宋某盗窃案件。当检察院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宋某当庭认罪,在征得被告人的同意下,略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在充分保证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由审判长直接宣布判决结果:判处宋某有期徒刑6个月。整个庭审前后仅用了10分钟。这是该区检、法两院成功适用速裁程序办理的第一件刑事案件。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和《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进一步推动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该院公诉科于12月3日下午在分管副检察长廖耀群的主持下举行了关于本院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讨论会,会议着重讨论了速裁程序审查案件的适用范围、审查期限、提审流程、文书制作、审批程序等几方面的内容,并制定下发了《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该院决定公诉科由一名副科长带领一名检察员受理所有速裁案件,打破一案一分规定,一人三案一轮,相对缩短提审时间;对于在审查起诉阶段认为可以适用非监禁刑案,向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司法局寄发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减少法院诉讼时间;拟制定《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经分管副检察长决定,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授权速裁案件专办员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流程。

  12月8日,该院承办了第一起速裁程序案件——宋某涉嫌盗窃案。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速裁程序办理后,从受理、提审至提起公诉,共计用时仅3天,极大提高了办案效率。以该案为例,适用速裁程序办理的案件,在审查阶段不再制作审查报告,在起诉阶段将量刑建议融入起诉书,同时为了使这些程序上的简化和创新不致弱化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在适用速裁程序时,需告知犯罪嫌疑人并征得其同意,且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来源:红网长沙
责任编辑:开福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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