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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程序交涉推动基层法院司法公开
作者:袁征  发布时间:2012-07-17 08:49:18 打印 字号: | |
  司法公开是现代法治普遍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现代司法文明的重要内容,“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保公正”是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的逻辑起点。作为权威的、最终的解决纠纷的司法机关,人民法院理应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因为权威源于公信,而公信又源于公正。因此,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创新司法公开方式,是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长沙市开福法院根据司法专业特征、基层法院功能和司法公开目的,并结合该院工作实际创新出围绕程序交涉进行司法公开方式。

  一、基层法院围绕程序交涉推动司法公开的缘由

  基层法院应围绕程序交涉推动司法公开基于以下缘由:

  1、诉讼程序交涉性特征是司法专业缘由。诉讼活动是一个从立案、庭审、合议、宣判,甚至还有执行等过程,期间还有送达、保全、鉴定、听证等辅助程序,整个过程是动态的,是在当事人和法官,或者还有其他诉讼参与人相互交涉完成的,故诉讼程序的本质的特征既不是形式性,也不是实质性,而是过程性和交涉性。当前、围绕诉讼交涉过程进行公开,是诉讼程序的专业性特征决定的。

  2、承担一审案件的审执是法院功能缘由。与中、高级和最高法院主要承担二审、审判指导、规范发布等功能不同,基层法院主要职能是绝大多数一审案件的审理和执行。而且,对于基层法院的各种监督基本是对于其审理案件情况的监督。虽然基层法院可以,且应该进行司法宣传、内部人员机构情况等方面的公开,但就其承当绝大多数一审案件的功能来说,基层法院的司法公开理应围绕案件审理进行。

  3、以司法公开促进公正是公开目的缘由。司法公开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而司法公正指的是案件审理的公正以及法官在执法办案中的廉洁自律情况。公正是人们对诉讼活动过程和结果的主观价值评价,过程的公正指的是程序公正,结果的公正指的是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同时实现不仅是公众的期待,是人民法院和法官的愿望,但就诉讼程序的特征来说,实现程序公正才是可能和现实的进路,因为程序公正才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障,故实现以公开促公正目的就必须围绕程序交涉进行司法公开。

  二、围绕程序交涉推动司法公开的意义

  围绕程序交涉推动司法公开具有重要意义。

  1、有利于推进审执工作。当前,社会处于转型时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种利益结构不断调整、新的社会关系正在重新组合、人们的思想观念日益多元,由此带来的社会矛盾和利益诉求复杂化和多元化。而复杂化社会矛盾和多元化利益诉求以案件的形式进入了人民法院,摆在了人民法官面前。法院一方面面临判决难以得到当事人的认同,导致涉诉信访居高不下,另一方面要面临案多人少,日益严重的法官流失,司法公信力受冲击,司法权威受挑战的困境。司法公开的动力不仅来源于外部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要以看得见的形式实现”的强烈要求,也符合法院和法官希望通过对司法过程的公开来取得公众的理解和支持的期望。在外部压力和内部动力下,司法公开得到空前的推动。围绕程序交涉进行司法公开,可以让程序交涉中的双方、多方,或者是诉讼中的参与者与法官的交涉中的行为以透明的方式予以展现,让胜诉者赢得清清楚楚,让败诉方输得明明白白,极大地消除了当事人的疑虑,从而理解和支持法官的裁决,推动审执工作,最终维护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2、有利于法官独立办案。现代诉讼作为最终的和最权威的解决纠纷方式,是基于诉讼中的裁决者居于中立的地位,不受过多的外界因素的干扰,能动司法指充分发挥法官在发现案件事实、理解法律规范、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的主观能动性,其意欲在于更好地适用法律,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并不是要突破法官中立性地位。相反,为了提高人民法院公信力和司法权威,法官的中立地位要进一步强化。在诉讼程序的推进中,围绕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法官之间的交涉进行司法公开,及时将交涉的内容加以固定,用于作为法官自由裁量的参考,使得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更自信、更有底气。一旦当事人不服法官作出的裁决,因为程序交涉事项已经固定,只要调出记录并予以判后答疑就容易化解疑虑,同时也可强化法官的责任,一旦发现法官违法裁判,也有足够的理由予以制裁,这样法官的独立办案自觉性会大大提高。

  3、有利于维护当事人权利。在案件的审理进程中,当事人的权利包含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诉讼权利是维护实体权利的手段,诉讼权利是当事人在于对方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官进行诉讼交涉体现出来的权利。历来的冤假错案都是基于司法不公开或者是不完全公开造成的,比如口供材料在封闭条件下取得,提供的证据没有采纳,提出的答辩意见不予理睬,违背自愿强制调解等,当事人的权利在暗箱操作中逐渐被侵蚀。即使判决书的公开可以说明法官裁判的理由,但因为公开不是动态的,一些交涉中的细微的对案件裁判至关重要的东西因为没有记录而导致诉讼权利受到损害最终损及实体权利。只有围绕程序的交涉进行公开,使得司法过程的各方交涉情况予以真实记录,才能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全面实现,最终实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

  4、有利于落实审判监督。通常党委、人大、媒体、群众等对法院的监督是在总体工作上的监督,个案监督也通常是事后监督,事前和事中监督都有干预司法审判之嫌。然而各种监督主要还是针对案件的审理情况,特别是案件审理后的社会效果。所以各种监督通常是通常是以事后效果,包括一些难以预测的社会效果来衡量法官承办案件的质量,甚至模糊错案的标准。这样就会产生不良倾向,一方面可能会诱使部分当事人因不满法官裁决而在案件审结后制造事端或不断上访以迎合这种以事后结果评判先前裁判,另一方面使得法官不敢轻易下判,而是通过请示等方式将矛盾上交。这样使得审判监督也处于无所适从的境地。当诉讼程序的推进中,围绕参与各方的交涉进行公开,则在审判监督时就有了参考的丰富依据,这样也就容易判定当事人各方的责任,可以判定法官在运用自由裁量权时是否是依法进行的,这时审判监督也就落到了实处。

  5、有利于社会矛盾化解。程序交涉是指程序是由多方参与交往互动的制度空间,司法裁判的获得应给予诉讼主体以充分的机会参与裁判形成过程,尊重并保障其进行对抗和辩论进而主导诉讼进程的权利。“交涉”一词具有讨论、交流、辩驳、沟通、对话、说服等多方面的涵义。围绕程序交涉进行司法公开,就可以将交涉各方的意见、想法公开地展现出来,交涉过程是一个争辩、对抗的过程,从另一种意义上讲,争辩与对抗也是一种沟通、协调的过程,因为没有争辩与对抗,如何了解各方的争点和分歧在哪里。通过围绕程序交涉进行公开,为双方设定一个角斗场,让当事人双方在公正、平等的环境中充分辩驳、交流,法官居中引导,双方就很有可能妥协退让,甚至会握手言和。即使矛盾依然、或是矛盾激化,但经过平等地辩驳,各方观点得到充分表达,法官下判后也就容易接受,矛盾纠纷化解就要轻松许多。

  三、围绕程序交涉推动司法公开的具体实践

  近年来,开福法院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实践活动,紧紧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将司法公开工作作为创新人民法院内部管理的一个抓手、与社会各界联系沟通的一座桥梁、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一个切入点、接受人大等各种监督的有效方式。该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诉讼程序的专业性特点、基层法院主要承担一审案件的职能特征和以公开促公正的司法公开目的,围绕程序交涉来推进司法公开,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围绕程序交涉制定公开方案。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司法公开推进工作亦是如此。围绕程序交涉推进司法公开是一个系统的工作,为保证工作取得效果,该院党组在制定方案充分考虑了总体性目标和阶段性目标相结合,在具体实施方案上考虑了目的与手段相结合。该院为达到以公开促公正之目的,规定了总体性目标,即做到从立案、庭审、宣判、听证、执行等全面公开。又根据该院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重点领域的突破,如先从立案庭开始,通过一站式窗口设立、便民利民服务等从程序交涉的起点进行突破。在具体的措施上,花大力气引进国内先进管理软件,按照程序交涉的特点进行全程监控,如引进了OA管理系统,开通手机短信服务系统等,案件从立案开始,当事人提交的文书要进行全部扫描,建立一套电子卷宗,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以手机短信的形式进行通知,以后的每一次交涉,不管是当事人之间还是当事人与法官之间,都通过该系统进行全程记录。同时,引进了ISO9001案件质量管理系统,该系统主要是法院对案件质量进行评查,让案件像产品一样接受质量检验。为符合案件程序交涉性,该院还对部门和干警职责进行了整合,如将全院的文书送达工作统一归口法警队,将法官大量的事务性工作由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承担,这样既能让每一个程序交涉环节都能各负其责,又能让法官集中精力进行案件审理。

  2、围绕程序交涉设定公开内容。在司法公开内容上,最高院的《六个规定》规定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等内容外,要求进行全面公开。但考虑到司法公开不仅仅涉及到法院工作透明度问题,往往还涉及当事人对于公开的态度,有些案件,因为种种原因,当事人却不愿让自己的事情全面公开,如果法院强行公开,则当事人会找各种理由阻碍诉讼程序的进行。面对种种现实情况,该院在遵守《六个规定》的前提下,围绕程序交涉适当调整公开的范围、程度和方式。如案件还在调解中,案件并不向外公开进展情况,调解书在公开前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同意的则公开,不同意则不公开。案件一旦判决,除涉及不能公开事项外,一律公开,但如果当事人要求不公开则要求说明不公开的原因,经法院审查同意后则不同开。在执行案件中如果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义务,请求撤销发在法院网站上的公告或文书等,该院经审查后如无特别情况,通常予以执行。所以,该院根据程序的交涉过程,根据需要且在符合公开规定的情况下,对公开的范围、程度和方式进行适当的调整,站在切实为当事人着想,真正司法为民的角度进行司法公开。

  3、围绕程序交涉进行司法公开管理。司法公开的推进涉及到法院工作的方方面面,从某种程度上说,正因为内容多,涉及面广,也因此最容易出差错。基层法院主要承担一审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基础法院的问题归根结底是案件的问题,根据案件的特点和基层法院的职能采取围绕诉讼程序交涉推动司法公开,使得司法公开的程度和可能会造成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可以根据程序的交涉进程进行准确评估,不良苗头也可尽早发现并及时进行处置。所以围绕程序交涉不仅是推动司法公开的最佳方式,也为司法公开管理提供了可供参阅的样式。围绕程序交涉进行司法公开管理,甚至是进行审判执行管理都是一条很好的进路。该院在评价司法公开推进状况和效果时并不是简单地根据最后的社会效果予以评定,而是根据案件程序的交涉进程进行精细的考评,使司法公开管理真正能够达到推动司法公开的效果,真正实现了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立公信、以公信树权威。
来源:湖南法院网
责任编辑:王必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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