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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球撞伤引纠纷 多方努力促和谐
少年法庭成功调解一件学生纠纷案
作者:王小强  发布时间:2012-03-05 15:18:56 打印 字号: | |
  日前,开福法院少年法庭发挥自身职能,充分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邀请教育局、司法局和学校等部门单位共同参与案件的调解工作,成功化解了一起青少年在学校打篮球而引发的人身损害民事纠纷案。

  原告小明(化名)和被告小璇(化名)系长沙市某中学高一同班同学,2010年12月21日下午,原告小明在上体育课和同学们打篮球时被被告小璇撞到,造成左手骨折。在小明医疗期间,双方法定代理人以及学校在就小明伤害赔偿事宜存在分歧。2011年11月17日,小明将小璇和学校作为共同被告,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侵害为由诉至长沙市开福区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遭受人身伤害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59153.3元。

  承办法官宋敏接到案卷材料后,经过阅卷、调查后,发现该案的法律关系比较简单,案情并不复杂,按照法律规定很容易就能结案。但原被告之间的社会关系比较特殊,原告小明和被告小璇同班同学,另一被告又是小明和小璇所在的学校,如果贸然判决,对两个孩子今后的教育成长非常不利,而如果调解结案就会很大程度上修复他们之间的社会关系,既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又有利于学校的发展。于是,邀请了开福区教育局、司法局和校方领导参与该案的调解。

  在少年庭法官的主持下,大家围坐在圆形会议桌旁,在轻松愉快的气氛中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即小璇的法定代理人和学校同意共同补偿小明各项费用共计65300元,其中小璇补偿小明16000元,学校补偿31000元,而且校方主动提出免除小明欠交的学杂费5300元,余款13000元由学校根据小明提交的医疗费票据向保险公司理赔,不足部分由小璇补足,案件受理费895元减半收取为450元,原告小明方自愿承担。一件闹了一年多的纠纷案件在少年庭法官的主持下终于圆满结案。
来源: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网
责任编辑:王必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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