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设立信访接待室,专门接待当事人来信来访,来访者应遵守如下规则:
1、来访人必须遵守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做到依法有序文明上访。
2、来访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坏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录音、录像、打横幅、挂标语、张贴诉状;不得在接待区喧哗、取闹、聚众殴斗、酗酒或者以其他违法方式扰乱、影响接待秩序和法院工作秩序;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造谣惑众、挑拨、拉拢其他来访人员,串联、结伙上访;不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追逐、拦截公务车辆。
3、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听从接待室工作人员的疏导和安排。
4、来访人反映问题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5、来访人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6、来访人未经允许,严禁进入办公区,更不能冲入办公楼内,严禁精神病患者和非正常信访人员进入接待场所。
7、接待结束,来访人员应及时离开接待场所,不得借故滞留、滋事,不得妨碍他人行使信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