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法院接待工作以“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为工作主题,坚持依法、公正、高效和亲民、利民、便民原则,认真、及时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改进司法作风,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结合本院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工作职责:总值班员应及时、准确地做好涉诉来访的接待和登记、答复、处理等工作;认真做好上传下达,沟通、协调工作;对存在不稳定因素的重点案件和问题尤其是对本院涉诉来访到省进京案件等重大上访案件应及时上报,加强信息反馈,同时积极做好稳控工作。
总值班员在接待中应着重于对当事人在诉讼程序方面的解释指导,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不应发表其个人看法或意见,不得泄露审判机密。
第三条 总值班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准时8:30上岗;
(二)接待应当在法院大厅总值班台进行;
(三)应当认真登记来访情况,详细记录来访内容及处理意见;
(四)接待来访时应当做到热心、诚心、耐心、细心。
(五)对来访者应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六)答复来访应力求全面、准确、合情、合理、合法。
第四条 总值班员工作范围:
(一)答复法律方面咨询;
(二)衔接、协调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与法官、法官助理之间关于诉讼案件方面的接待工作。
(三)应对突发事件临时性处置及时报告。
(四)来访人反映本院法官工作作风、违法违纪等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予以转办;
(五)对裁决结果不服的,应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说服工作;
(六)其他答复性事项。
第五条 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接待,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六条 为明确责任、提高效率、规范管理,本院实行分级接待和约期接谈制度。
第七条 分级接待是指对本院已受理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接待实行案件承办人、庭(局)长、院领导分级接待制度。案件承办人负责接待所办案件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庭(局)长负责接待本部门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院领导接待原则上实行“谁主管、谁接待、谁处理”的原则。分管院领导认为需要由院长接待的可提请院长接待。
第八条 约期接谈是指总值班员与来访人约定接谈或答复的日期,并如期将结果接谈或答复来访人。
总值班员根据来访人反映的情况,应与相关的承办部门或承办人沟通,由相关的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和来访人确定接谈人员和约期时间,由总值班员填写约期接谈单或口头告知约期时间。
第九条 确定的接谈人员应当确保如期接谈,因客观原因不能如期接谈的,应当提前向来访人说明并可以重新商定接谈日期,也可以委托其他成员日期接谈。
第十条 来访人反映情况紧急的可立即通知纪检、监察、政工负责人进行接待。
第十一条 每周星期四为院长接待日,每周星期三为执行局局长接待日,每周星期一、二、五为其他部门负责人接待日。具体人员安排由立案庭负责。
第十二条 有关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应当按照接待规定的期限进行接待。接待信息应及时填写完整,接待情况纳入接待人员的绩效考核,作为考评依据。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院办公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