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4年2月中央政法委首次提出在全国政法系统开展集中处理涉法涉诉上访问题工作以来,处理涉法涉诉工作已历时3年半。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经济结构以及利益格局的进一步调整,各种矛盾问题相对比较集中、复杂,加之干部队伍素质和当事人的法制观念均有待于规范和提高,由此引发的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在一定时期内将继续处于高位徘徊态势,法院涉诉信访工作的压力日益加重。为进一步巩固涉诉信访工作成果,从源头上预防、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规范涉诉信访工作机制,不断提高人民法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司法能力,本着边调研,边完善,边研究,边规范的宗旨,笔者对现阶段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并形成调研报告如下:
一、当前引发涉诉信访案件发生的原因
(一)、社会环境及当事人自身的原因
1、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有的上访案件法院无论实体和程序处理均没有问题,但上访人确实生活困难,想通过上访请求法院帮助解决困难。如彭源案,彭源因双膝关节屈曲畸形不能站立行走,只能像青蛙一样四肢爬行,人称“青蛙男孩”,彭源的母亲改嫁,患有多种疾病并已下岗的父亲带着彭源四处流浪,彭源状告湘雅医院误诊导致其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就是为了获得一定的赔偿解决生活困难,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彭源之父多次到市人大、区人大、区政法委上访,给法院施加压力,以达到其目的。
2、部分上访人缺乏法律意识,认为上访能解决一切问题,并寄予司法无限权利。上访人中多为本市退休或无职业者,且中老年和女性所占比例较大,大都有较为充裕的时间,文化素质相对不高,有的上访人性格上还存在偏执现象。这些人中绝大多数属于社会底层的困难群体,其在经济及职业方面处于弱势地位,对生活现状不满。当经过诉讼程序,其诉求未能实现时,不依法律程序实现权利,而是采用缠诉、闹访等方式寻求解决。其中有一部分人已经把上访当成生活的组成部分,以此为业,上访成本越来越大,对解决问题的依赖已经不可替代,导致这些人成了上访专业户。另外,历史原因和社会舆论导向,使一些上访人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本可以通过正常程序解决的问题,上访人往往采取闹访的形式,给法院施加压力,促使审判人员满足自己的诉求,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决。如有些案件在立案阶段就开始上访,有的案件一审判决后,边上诉边上访,给二审法院施加压力。有些当事人对司法期望过高。认为法院可以帮助解决他的一切问题,把涉及政策、行政等的社会问题拿到法院想通过审判程序来解决。
3、部分案件当事人诉求得不到满足,引发上访。如人身损害、交通肇事、医疗纠纷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和杀人、伤害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原告人一方面对交通肇事责任的划分,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存在争议。另一方面对赔偿的标准也有不同的意见,原告人往往请求过高,与实际赔偿数额差距很大,即使在法律限度内给予了最高赔偿,当事人也难以接受,认为其受到的伤害远远高于赔偿标准。最常见的还有法院判决赔偿后得不到执行而引发原告上访。这类因执行不能而引发的上访还不同于一般民商事执行案件执行不能的情况,一般民商事案件执行不能,确实也给企业和个人带来资金上的困难,但毕竟存在经营风险的因素。而此类民事赔偿案件的执行不能,由于原告方已经受到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肢体残疾或亲人离去使其生活困难,感情脆弱。一旦法院判决的赔偿无法执行,如同雪上加霜,原告人往往情绪激动,容易采取过激行为。如阎海英、黄建群等案。
4、上访人缺乏法律常识,对法律适用容易产生错误理解。如执行案件中有90%以上是因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导致执行不能,引发申请执行人上访。由于社会的发展,法律的健全,不同时期的法律适用存在差异,现在的司法理念和法律适用原则必然无法理解过去的判决,而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要求法院不可能用现在的法律审视过去案件的对错。但上访人往往用现行的法律衡量过去的案件,要求得不满足,便引发上访。
(二)由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导致涉诉信访案件发生。
1、个别审判人员的思想认识有待提高,执法理念有待转变。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目标和重要内容。法院能否通过依法受理和审判,妥善处理纠纷、化解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既是对司法效果的检验,也是对司法能力的考验。当前,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部分法官对中国的国情、社会的稳定大局与特殊时期法院的职能认识不足,在执法理念上存在偏差,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法律至上主义观念,强调案件的法律效果多,注重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不够,在选择既符合法律规定、又适合中国国情,有利于解决社会矛盾的裁决方案方面欠缺。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案、轻信访的观念仍然存在。
2、有的审判人员服判息诉工作不到位,调解作用未能充分发挥。法院调解是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符合我国民族心理和厚重的法文化传统。面对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新情况、新变化,如果不注意做深入细致的平复矛盾工作,案件简单下判,就可能会带来大量上诉、申诉、执行等一系列问题,给社会稳定造成压力。近年来法院收案数量大幅度增加,审判力量与案件数量增加之间的矛盾突出,严格的审限制度、结案率等一系列综合考核指标,一定程度上使审判人员疲于结案,放松了对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忽视了审判过程中调解作用的发挥,使一些本来可以调解解决的案件,失去了调解的最佳时机,部分案件演变成为涉诉信访案件。
3、有的审判人员释明权行使的不够。有些信访案件之所以产生,并不是判决出了什么问题,而是审判人员在对当事人就法律适用、证据采信等的解释说明上欠下功夫,没有把道理讲清,把情况讲明,释明权行使的不够,法律文书简单笼统,导致当事人对案件裁决结果不理解甚至上访。如果我们的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或执行案件过程中能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我们的信访工作就会主动得多。
4、有的审判人员的工作作风不够严谨,审理案件过程中存在瑕疵。审判作风问题一直是法院工作的主要问题,也是当事人反映强烈的问题。多年来,人民群众反映“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问题虽有所好转,但个别审判人员在审判工作中还存在着作风浮躁,态度蛮横,工作方法简单,办案粗糙,案件本身存在瑕疵的现象,在社会上造成不好的甚至恶劣影响。如有的案件判决书出来半年后还未送达给当事人,有的案件严重超审限,有的案件多次更换合议庭成员,有的案件法官没有给案件代理人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有的案件鉴定时间较长,有的案件法官开庭、接待态度不好引发当事人对案件审理公正产生怀疑等。这些问题的存在说明我们的审判人员工作作风还有待于改进。
5、个别案件质量不高,审判人员业务素质有待提高。个别审判人员忽视业务学习,对新情况新问题缺乏研究和探索,重实体轻程序,导致个别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等原因而引发当事人上访。
二、当前法院涉诉信访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涉诉信访案件数量仍居高不下,新案不断出现,从源头上防止信访案件的发生有待加强。自2007年2月至9月,我院共处理来信15件,接待来访人次890人次。其中上访老户30人次,集体访4次,涉及人数200余人。同时,越级访增加。2005年2月至9月,到省进京上访上访的有8人次。
(二)涉诉信访工作的处理难度加大,对有些案件目前还没有有效的办法加以解决。
当前涉诉信访案件中呈现五多现象,即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协调解决的案件多;时间跨度长的案件多;已经穷尽救济手段的无理缠诉案件多;上访人呈现精神偏执现象的案件多;上访人相互联系,鼓劲,非集体访案件的当事人有计划地合伙上访案件多。由于这些涉诉信访案件普遍存在涉及面广、需要协调的部门众多、信息少、当事人抵触情绪大、容易激动甚至激化矛盾等复杂因素,案件处理难度显然加大。另外,上访形式又出现闹访、造势访、要挟访、暴力访的倾向,给法院信访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一方面,已经穷尽救济手段的无理缠诉案件,随着时间的推移,积累的案件会越来越多,这类案件的当事人互相联络、串能、聚积造势,影响很大。另一方面,上访人中部分上访人思维方式扭曲,人格变态,甚至产生精神障碍,无论怎样说服解释都无济于事。这类案件法院处理起来相当困难,目前没有有效手段,只能采取稳定当事人情绪,转入日常管理,制订预案进行稳控,加强防范工作。
(三)信访工作总体上还处在摸索状态,没有走上规范化的道路。
随着涉诉信访工作的深入,信访工作日趋繁重。法院虽然也都非常重视此项工作,配备专门人员,但是由于机构不健全,人员时有变动,工作程序衔接不够,导致上下级之间工作业务联系不畅。法院在人员、经费、办公场所和信息网络建设等方面投入也有不足,尤其遇到紧急情况,应急措施不到位,出现扯皮推诿现象,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工作的开展。
另外,在前一阶段涉诉信访工作的基础上,法院虽然相应建立健全信访工作机制,但还存在工作措施不到位。一是处理信访案件的责任主体不明确,缺乏有效解决信访问题、有针对性做好群众工作的经验和方法。二是个别人员不重视初信初访工作,接访简单,流于形式,对当事人提出的一些合理问题未予重视,不及时解决。日常排查工作不到位,缺乏规范化、制度化。三是对信访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缺乏研究,对信访部门到底应该解决哪些问题,有哪些职责,还应该增加哪些责任和权利等工作的定性、定位还没有统一合理的认识,信访工作的规范化、信息化工作还需加强。
三、进一步规范涉诉信访工作的建议
(一)加强源头治理,从根本上减少、预防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
通过调研分析,我们发现,当前涉诉信访案件,法官审判的错案是极少数,当事人无理取闹的也是少数,大多数案件是由于司法行为不规范造成案件审理瑕疵引起的。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信访接待处理只是治标之策,加强源头治理,防止案件出现瑕疵,才是减少和预防涉诉信访的治本之策。
1、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释明法律,加强调解,努力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审判人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当事人的指导,防止当事人仅仅因为缺乏法律知识或者表述不清楚而败诉引发上访。同时强化公开,对申诉和再审案件应在立案和结案后分别及时答复当事人,对每一个案件都应有明确的结论,使一审、二审程序中出现的瑕疵和疑惑,在申诉再审程序中得到释明和化解,把上访苗头化解在申诉再审程序内。对特殊案件,可积极邀请社会各界旁听开庭,了解案件审理过程,帮助法院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同时,进一步加大裁判文书的改革力度,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把法律适用、事实认定与判决之间的关系清楚全面地在裁判文书中反映出来,做到“辨法析理”、执法为民。同时,对于调解工作,应创新方法,健全工作机制,不仅是民事案件,还应加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以及行政案件的协调工作,总结调解经验,在坚持依法、自愿的前提下,尽量以调解方式结案,提高调解结案率。
2、对部分信访案件实行案件评查。从源头上防止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是解决涉诉信诉问题的关键,而责任追究又是从源头上防止涉诉信访案件发生的保证。因此,应进一步加强法院内部监督,切实做好审判人员的岗位考核及对审判工作的监督管理,对部分信访案件实行案件评查。通过对指定涉诉信访案件原诉讼卷宗的检查,明确该案件是否存在问题以及存在何种问题,经本院考评委员会或有关领导审定后,作为对审判业务部门及审判人员的考核依据。
3、实行信访考评制度。把开展处理涉诉信访工作的情况和实际成效,作为各法院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与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法院干警工作考核、执法执纪监督紧密挂钩。
(二)建立健全涉诉信访工作机制,进一步推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1、明确涉诉信访工作职责范围,充分发挥信访接待部门的作用。原则上,凡是在程序中的案件一般不纳入法院涉诉信访事项受理范围。法院受理的涉诉信访事项范围应该是指对法院各项工作以信件、来访等形式的投诉、建议、批评、意见,如案件久拖未立、久拖未执等涉及程序之外的问题。具体包括:(1)对法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2)对法院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3)各类案件诉讼程序的咨询;(4)正在审理、执行中的案件引发的具有不稳定因素的信访事项;(5)不服生效裁决,但又不符合再审、申诉立案条件的信访事项;(6)上级单位交办、转办的信访的事项;(7)反映立案、执行问题的信访事项;(8)其他应由法院办理的信访事项。同时,要明确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业务部门在涉诉信访工作上的职责分工。信访工作机构及人员受理信访事项后,负责登记、转送、交办、督办、协调;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涉诉信访案件的排查、接访和化解工作;负责对信访事项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逾期未能办结的书面催办,经两次催办仍未能办结且无正当理由的,予以书面通报;全面、及时掌握和通报信访工作信息。其他业务部门除主要负责涉及本部门的涉诉信访案件的排查、接访和化解工作外,在受理信访事项后负责登记、办理和答复。
2、规范重点矛盾纠纷案件及群体性事件排查工作,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日常排查摸底是做好涉诉信访工作的基础性工作,是法院信访工作变被动为主动为前提,应该扎扎实实地进行。应从涉诉信访源头抓起,保证每一条上访线索、每一个重大上访信息不被遗漏,从信访源中确定重点访、重点人,找准工作方向。
3、加快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创新,探索切实可行的工作经验和方法。长期以来,法院已经总结出一些好的工作经验和方法,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变化,法院的涉诉信访案件又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法院的涉诉信访工作也必须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创新机制,改变和探索新的工作方法。
一是落实领导包案制度。法院要建立由党组统一领导,主管领导同志牵头,信访机构组织协调,有关业务单位各负其责的信访工作领导体制。对重大、复杂、疑难的涉诉信访案件,要逐案由部门或单位领导同志亲自包案,按规定期限予以解决。包案领导要真正包处理、包息诉、包稳控。
二是实行公开办案制度。建立信访案件联办、会商、协办等制度。对存在较大争议或当事人缠访缠诉事项,按照执法公开原则,由办理部门视具体情况采取公开答复、公开听证、公开审理、公开训诫、公开执行等方式进行处理,争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促使信访人息诉罢访。
三是加强和完善院庭长接待日制度。院、庭长要坚持定期地轮流接待来访,亲自解决或督促有关部门解决信访人员反映的问题,根据需要就信访人提出的突出问题与信访人面谈沟通。院庭长接待实行预约与定期、不定期相结合制度。
四是建立预警联动制度。法院要加强与当地政法机关的协调,积极争取人大、党委政法委、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在日常工作中要通过专线联系、定期沟通交流等方式,密切部门间的联系,积极争取信访人所在单位、居委会、社区的理解帮助,形成涉诉信访工作的整体合力。
五是健全劝返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到中央机关、重点地区和市委、市政府越级上访的,以及涉诉案件已经结案不息诉罢访的信访人,法院应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制订工作预案、现场处置办法和紧急行动方案,确保信访紧急事件的稳妥处理。
六是制定涉诉信访案件立案归档管理办法。法院涉诉信访案件是法院一种特殊案件,不仅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还记载着相关部门及法院内部各部门对该案件的接待处理情况和相关领导的批示意见,应具有严格的保密性。因此,规范全市法院涉诉信访挂账督办案件的案卷管理工作十分重要。
(三)加强调查研究,破解涉诉信访工作难题
1、对无理缠诉案件进行终结。信访老户和无理缠诉案件是当前法院信访工作的主要问题,如何在保证当事人权利的同时,维护社会稳定,保证法院正常工作秩序,是我们应该抓紧研究的问题。中政委已经下发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法院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2、争取社会支持,维护信访秩序,平复化解矛盾。维护涉诉信访秩序是保证法院工作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的前提。因此,对于不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反映问题的闹访、威胁访、暴力访、集体访等非正常访,应积极争取公安等有关机关的支持和配合,维护涉诉信访秩序,引导当事人依照法律程序表达其诉求。同时尽量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帮助,主动向人大、党委政法委等领导机关汇报情况,加强与政府、社会法律援助部门、街道社区居委会等机关、社会团体的联系,采取公开接待,公开听证,公开答复,邀请专家论证等形式,借助社会力量做好上访人的服判息诉工作,取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3、设立信访救助资金,维护社会稳定。一方面,部分上访人到处上访,采取一些过激行为来表达自己的不满。另一方面,部分上访人无生活来源,日常生活要求得不到满足,甚至沿街乞讨。为了救济生活确实困难的上访人,稳定当事人的情绪,维护社会秩序,保证涉诉信访案件的顺利办结,设立上访人员救助资金确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