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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司法和谐观指导人民法院工作
作者: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院长 袁 征  发布时间:2008-07-08 16:06:21 打印 字号: | |

和谐社会也就是法治社会。在社会转型时期,许多矛盾纠纷日益凸现,人民法院成了矛盾纠纷的集结地和化解地,如何发挥审判职能,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更好更大的作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笔者结合所在基层法院的具体工作情况,对当前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出一些肤浅之见,权作抛砖引玉。

一、用科学发展观的思想大力支持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在大刀阔斧激情满怀的经济建设工作中,可以说,法院工作面临的机遇前所未有,面对的挑战也很严峻。当前,法院应该深入贯彻落实最近市委下发的有关进一步解放思想的通知精神,积极探索,实现长沙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率先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1、创造安定的发展环境。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净化社会风气,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依法调节经济关系,加强经济发展过程中密切相关案件的审理,做到快审、快结、快执,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严格依照法律和国家政策审理土地承包、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征用补偿等与农业和农村密切相关的案件;认真审理每一件行政案件,加强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服务重点工程建设。在推进城市建设过程中,将涉及旧城提质改造、房屋拆迁、土地征收等大量案件,与重点工程、重点项目息息相关。在处理重点工程、重点项目案件中,树立全局观念,不孤立办案,不机械执法,积极为重点工程建设排忧解难,案前向区委汇报,争取区委的重视,听取区委的意见,在既不违背法律,又能妥善解决问题的情况下,组织利害关系人召开协调会,争取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支持和理解。

3、服务企业改革发展。我们在审理企业劳动争议、合同纠纷、业主纠纷等案件中,要始终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债权人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考虑社会效果,迅速解决企业纠纷;在审理破产企业案件中,严格依法办案,支持地方党委政府进行企业改制,稳定职工思想情绪,合理安置下岗职工,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因企业破产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良好的司法服务和有力的司法保障。

4、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大涉农案件审理力度,严厉制裁贩卖假种子、假农药、假化肥以及坑农害农的案件,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婚姻家庭、山林、水利等案件尽快化解矛盾,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维护家庭、邻里的和睦。研究服务新农村建设的措施,通过巡回办案,就近审判,强化调解,适用简易程序,及时地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在审判工作中,加强释法明理、思想疏导和判后答疑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缠诉缠访现象的发生。

二、用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全面维护社会稳定

当前影响社会稳定大局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在:

一是刑事犯罪问题。各类刑事犯罪案件居高不下,2007年我院审结抢劫、故意伤害、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以及盗窃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案件497658人。二是城市拆迁、农村征地问题。这类案件由于涉及人员较多,问题敏感,处理不好容易造成涉法涉诉问题。三是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出现的问题。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职工失去了原有的社会地位和收入待遇,较大的落差使他们一时难以承受,对社会产生怨愤不平心理。少数职工认为企业破产后其利益受到损害,希望政府给予较多补偿。破产企业的老职工、工伤人员、特困户、遗孀等人员,担心原有待遇得不到保护。四是民工工资问题。由于一些建筑单位拖欠承包人建筑款项,或者用工单位或包工头未将民工工资及时发放,产生一些劳动报酬纠纷。民工工资被拖欠问题成为一大社会矛盾。五是执行积案问题。目前,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尚未得到根本性解决,执行积案仍然一定程度存在。有部分当事人躲避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也有法律滞后、协助不力、非法干预等因素。

面对诸多不安定因素,我们要居安思危,更加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调节好经济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1、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严”,就是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坚持“严打”方针,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重点打击爆炸、杀人、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盗窃、抢夺、抢劫等侵财性犯罪和毒品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宽”,就是要坚持区别对待,应依法从宽的就要从宽处理。对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人员,尽可能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对未成年犯罪人,可依法判处缓刑、运用减刑或假释等措施,进行教育、感化、挽救。

2、运用法律手段调节民事关系。首先,我们将加强调解工作,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认真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及时有效地解决各种矛盾纠纷。其次,我们要努力做好涉诉上访工作,认真对待群众的来信来访,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和谐社会的冲击。

3、运用行政审判维护“官民”和谐。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的原则,推进依法行政,探索行政诉讼和解制度,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尽可能促使当事人协调和解,维护官民和谐。积极为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做好案件回访工作,为建设和谐的官民关系,建立和谐的行政管理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

4、运用执行手段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深化法院执行改革,创新执行方法,讲究执行艺术,建立执行网络,开展专项执行行动,推行执行和解,建立执行司法救助体系,尽快实现当事人的利益诉求,切实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用公平正义的法治思想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和谐社会也就是法治社会。人民法院要通过一件件案件的公平公正处理,达到弘扬法制,减少矛盾,化解纠纷的目的。

1、合法合理,维护和谐。公正正义的首要内容便是确保一切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首先,要严格执法,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畴内行使自己的审判权、执行权,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更不能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其次,要正确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裁判结果要合情合理,权力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赋予该项权力的目的,案件处理结果轻重幅度要相当。如对犯罪分子的处罚轻重应当与其所犯罪行轻重相当,罚当其罪,畸轻畸重就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民事赔偿、补偿要与权利与义务对等,不能过高或过低,要尽量使当事人能够接受,可以通过调解、赔礼道歉等形式消除矛盾,引导当事人理性维权,营造互谅互让,营造诚信友爱的人际关系。

2、及时高效,实现和谐。迟来的正义等于非正义。作为法官,就要急当事人之所急,想当事人之所想,要着力提高时间效率,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快审快结,不得超审限,故意人为地拖延时间。对一些简易的民事纠纷案件,当事人双方都到庭的情况下,可以当日立案、当日裁决,让纠纷在最短的时间内就得到及时化解。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案件,加大执行力度,穷尽一切法律手段,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尽快实现。

3、程序公正,保障和谐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障。在开庭审理、合议庭成员组成、证据采信、简易程序到普通程序的转换等方面都要严格遵守审判程序,规范司法行为,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自觉维护司法的公信度,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

4、司法救助,增进和谐。司法救助是让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让有理有据的群众打得赢官司,让弱势群体感受到法律和司法的人文关怀的重要保障。有的当事人缺乏法律知识,不会打官司;有的当事人家庭困难,打不起官司;有的当事人打赢了官司,却实现不了自己的权益。法院必须加强法制宣传,加强诉讼引导,争取政府、社会的广泛支持,在审判、执行、以及刑事被害人中建立司法救助基金,尽可能地减少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四、用放眼大局的宽广胸怀全面正确履行神圣职责

服务大局,就必须胸怀大局。立足本职是基础,正确履职是关键。

1、开阔视野,胸怀大局。时刻关心国家大事,及时掌握国家的方针、政策,了解党和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要求,善于围绕大局部署工作,自觉地把各项工作融入大局中。

2、立足本职,保持本色。作为法院,就要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作为法官就要在司法权行使过程中忠于法律,敬畏法律,痴于法律。打击犯罪,保障人权,化解矛盾,延伸服务,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另外,法官还要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洁身自好,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不怀非份之想,不为名利所累,不为物欲所惑,不为人情所困。自觉树立民本意识,切实转变工作、思想、学习和生活作风,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为群众排扰解难。

3、正确履责,协调关系。一是要正确处理好服务大局与严格执法的关系。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抵御不当干预,保证司法活动的独立性、公正性。同时也要防止不顾大局孤立办案,生硬照搬法律条文,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事情发生。要通过公开审判活动,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二是要正确处理好整体与局部利益的关系。我们要始终把党和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单位的局部利益之上,绝不能以局部利益代替全局。一方面人民法院应始终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坚持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理念,将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司法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归缩,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打官司难”、“申诉再审难”、“执行难”等问题。另一方面,要全力为地方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三是要正确处理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由于法律的稳定性和滞后性决定其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我国转型时期的社会变革需要采取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方式来解决各种矛盾纠纷。法院职能也是调节各种社会和法律关系,我们在审判工作中要强化服务意识,提高认识,开阔视野,不就案办案、机械执法,善于把党的政策和法律有机地结合起来,以良好的司法质量取信于党和人民。

责任编辑:王必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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