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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立案指引
  发布时间:2008-07-07 09:11:32 打印 字号: | |
  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强制执行申请书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二、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料。申请人申请执行非法院法律文书的,还应提供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一份;

  

   三、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两份。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加盖承办法官的法律文书生效章,如果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皆需提供;仲裁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关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原件一份;行政机关出具的生效行政法律文书应附上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以及证据材料原件一份。

  

  四、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已经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提交采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五、申请人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的,应先到执行局领取恢复强制执行申请表一份,并经原承办法官及所在庭负责人签署同意恢复强制执行的意见,同时提交如下材料:

  (一)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二)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料;

  (三)中止执行裁定书或和解协议复印件一份;

  (四)原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一份。
责任编辑:贺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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