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立案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
二、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的材料,如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本以及身份证。如涉及原被告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三、被告的住所或住址证明。如果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或公安机关的证明。
四、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材料。如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还应提交证明婚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的材料。
五、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