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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爱点亮失落的心灵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纪实
作者:铁笔  发布时间:2008-06-27 09:13:34 打印 字号: | |

 

曾于2001年被共青团中央、最高人民法院授予“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光荣称号的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一如既往地发挥少年审判法庭的功能,保护着未成年的权益,用一份份爱心点亮着失落的心灵,关爱着未成年人成长。

用爱心挽救失足少年

被告人李某抢劫时未满16周岁,是长沙市某中学的学生,户籍所在地在湘乡市,合议庭根据其犯罪情况,依法判处其缓刑,因其犯罪后再在原校就读心理压力较大,不利于学习。办案过程中,承办法官积极与湘乡市有关部门联系,李某被湘乡市某中学接收,使他找到了一个理想的学习环境。

在审判活动中,少年审判法官力求审判语言通俗易懂,语气温和,绝不使用讥讽、挖苦词句,法庭设置简单,形式灵活,采取谈心、促膝式审判方式,消除未成年被告人的抵触和恐惧情绪,做到在严肃与温和相济的气氛中进行审理,把感化亲切的语言印在未成年被告人的心中,把教育关怀的情感体现在促进失足少年的自我悔悟改造上。

少年审判庭法官经常深入社区和学校,不定期地对未成年监外罪犯的改造情况予以回访、考察,敦促他们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做到警钟长鸣,发现不良苗头及时控制和处理,防止不健康思想反弹。近三年来共回访少年犯312人次。通过汇报与回访方式,使法院、公安、检察、司法、社会、学校、家庭多方联手,共同开展帮教工作,让未收监执行的少年犯感受到社会大家庭的温暖、关爱,不受歧视、排斥,从而使他们获得新生。

陈某、孙某、黄某某等少年犯,被捕前都初高中生,被法院判处缓刑后,法官重点对他们三人加以引导,少年审判合议庭法官每人负责帮教一名同学,通过多次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使他们正确对待法院判决,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学习上,通过多年的跟踪帮教,三名同学通过自己的努力,刻苦学习,成功迈进了大学校园。

用法律感化失足少年

周某等四人抢劫一案,其中三人年龄在14-16岁之间,念及他们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该院本着治病救人的方针,四人均被宣告缓刑。

在对少年犯量刑时,充分体现从轻和减轻原则,做到“能缓不实,能短不长,量刑恰当”。对偶尔失足,虽然犯罪性质较为严重,但情节一般,悔罪表现较好,有监管条件的少年犯大胆适用缓刑,依靠社会和家庭力量加强帮教,有利于他们将来更好地融入社会。三年来,有97名少年犯判处拘役、管制、缓刑和免于刑事处罚,占所判处少年犯的59.5%。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附加刑时以轻、减、免为主,以保护其自尊心和树立其悔罪自新的信心。

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使有罪的得到应有惩罚,无罪的不受追究。如法官在审理谭某等五名未成年被告人聚众斗殴一案时,被告人孙某作了有罪供述,但经审理,发现其只是消极随同其他被告人抵达案发地,实施暴力程度轻微,不符合刑法中规定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法定条件,应当不构成犯罪,少年法庭及时建议公诉机关撤回了对孙某的起诉,使其不受刑事追究。

用网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该院少年法庭努力拓宽审判服务领域,发挥家庭、学校、社区的作用,构建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立体化网络式防范体系,把触角伸向千家万户,给未成年人成长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和舆论环境,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

少年法庭先后与10家中小学合作建起了“法德学校”,派驻少年法庭法官担任“法制副校长”,每年分配适当的课时任务,以“法官老师”的双重身份为学生进行法制讲座,培养青少年的法律意识。三年来,少年审判庭法官共为学校及相关单位青少年授课150 场次,使青少年接受良好的法制教育。

责任编辑:王必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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