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0年是美国种族问题极为敏感,种族冲突一触即发的年代,美国黑人民权运动在各地风起云涌。同年3月29日,美国《纽约时报》以整版篇幅刊登了一则宣传美国南方各级政府镇压黑人民权运动的政治广告《请倾听他们的呐喊》(Heed Their Rising Voices),从此卷入了一场历时四年的诉讼。该则广告由64位著名民权人士购买并署名,特别谴责了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的警察以“恐怖浪潮”攻击非暴力示威的黑人及虐待黑人学生等行径。但事后发现,其中的部份事例是不真实的。蒙哥马利市负责警察局的民选市政官员沙利文(Sullivan)写信给部份在广告上署名的人士和《纽约时报》,要求撤回广告,遭到拒绝后,以诽谤罪起诉其中的4名黑人牧师和《纽约时报》,认为该广告的报道失实,严重损害了他作为警方首脑的名誉。蒙特哥马利县巡回法庭判决原告沙利文胜诉并获赔50万美元。两年后,阿拉巴马州高等法院维持原判。其他一些官员纷纷效法沙利文的做法,《纽约时报》总计被索赔500余万美元。《纽约时报》仍不服,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1964年3月,美国最高法院以9比0一致通过推翻了州法院的判决。《纽约时报》公司诉沙利文案是美国宪政史上一个里程碑式的判决,运用宪法第一条修正案对于新闻媒体的言论自由权进行了保护,确立了公职官员对新闻媒体提出的诽谤案的受诉原则,即“确实的恶意”。该案判决书由审理本案时的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Earl Warren)委托其同事兼密友(威廉.布里南(William J. Brennan,Jr.)执笔。
译者前言:
近年来,随着公民维权意识的加强,状告新闻媒体名誉侵权的案件有增无减,甚至成了某些“名人”吸引公众注意力,自我炒做的一种手段。在审判实践中,我们一般认为,如果新闻媒体确有报道失实的情况,导致公民的名誉受损,则构成名誉侵权。按照这样的思路,事件的真相成为法庭调查的重心和案件胜负的关键。为了调查事件真相,双方当事人和法庭往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但是如果新闻媒体在登载每篇报道之前,都要派人核实事件真相,或者考虑到今后面临诉讼而可能需要保留的证据时,那么新闻报道的及时性又如何能够得到保障呢?如何在新闻媒体的言论自由权与个人的名誉权求得平衡确实是一个难题。
《纽约时报》公司诉沙利文案的判决书通过对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有关言论自由权)的精辟论述,从此确立了一条司法原则,即当政府官员因公务行为遭受不实批评时,即使个人名誉受到可能的损害,也不能动辄以诽谤罪起诉要求金钱赔偿,除非该公职官员能举证证明这种批评是出于“确实的恶意”(actual malice)。“确实的恶意”是指:明知这是错误的陈述或者放任不顾其内容的真假。
相信在阅读了这篇经典判决以后,将对我们的审判实践工作有所启发。译者认为,在我们审理因涉及不实报道而状告新闻媒体的名誉权纠纷案件中,应当将新闻媒体的动机作为认定其是否具有过错,是否构成侵权行为的重要因素,即该新闻媒体对新闻来源是否尽到了基本的审核义务,是否明知该报道不实仍进行公开发布以达到损害当事人名誉的不法目的(恶意),而不再将法庭调查的重心放在该新闻事件情节的真实与否。
为了让读者欣赏到这篇判决书的精彩论述,译者将尽量保持与原文的一致。不尽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下文为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书(节选):
布里南大法官呈交了法庭意见如下:
在本案中,我们首次需要确定宪法对于言论和新闻自由进行保护的程度,以及在一个公职官员对其公务行为的批评者提起诽谤之诉时,限制州法院给予这个官员损害赔偿的权力。
被上诉人诉称,刊登在1960年3月29日《纽约时报》的一篇整幅广告诋毁了他的声誉。该广告第三段的内容如下:
在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一群学生在州府前的台阶上高唱了“`My Country, 'Tis of Thee'”之歌后,他们的领袖被校方开除,大量佩戴了霰弹枪和催泪弹的武装警察包围了阿拉巴马州立大学校园。当学生们以全体拒绝注册的方式抗议州政府当局的行径时,他们的食堂被封闭,试图迫使学生们因饥饿而服从。
被上诉人强调说该段文字中的“警方”指的是身为蒙哥马利市民选市政官员,负责警察局的自己,因此有人指责是他命令警察包围了大学校园,他进一步声称该段文字暗示是他试图用封闭学生食堂的手段迫使学生们因饥饿而屈服……
被上诉人和亚拉巴马法院都大致依靠于本法院的裁例—宪法不保护诽谤性的出版物。但这些判例并不排除我们在本案中的探究。本院没有任何先例支持过将诽谤法用于压制人们针对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发表批评意见。
众所周知,对于公共事务的自由评论权为宪法第一条修正案所保障,我们的判例早已确认了这一原则……
因些,我们将本案放在以下背景中来考虑——我国普遍认同的一项原则是:对于公共事务的辩论权应当是不受限制和完全开放的,而且它极有可能包括…对于政府及其公职官员令人不快的尖锐抨击…本案涉及的政治广告,对我们这个时代一个主要的公众问题所表达的痛心和抗议,显然符合宪法保护的条件,问题在于它是否因为部分叙事方面的失实以及所谓对被上诉人的诽谤而丧失宪法的保护……
对于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权威解释,历来拒绝承认以真实性检验为依据确立举证责任的例外,无论这种检验是由法官、陪审团还是行政官员主持,尤其是证明事件真实性的举证责任要由说话者负担。宪法保护并不取决于“理念和信仰所提供的真实性,普及性以及社会福利效应”…正如麦迪逊说过:“任何事情的正当使用与某种程度上的权利滥用总是密不可分的,这在新闻界是再恰当不过的例证。”
我们早就认识到,错误的表述在自由辩论中是不可避免的,如果言论自由要得到它们赖以生存的“呼吸空间”,这种错误表述必须得到保护。
正如事实上的错误不能成为压制言论自由的理由,对于官员名誉损害的救济同样不能。在涉及法官时,本法院曾经裁定,对于法官或其判决的批评,不能成为以涉及法院尊严和声誉为由,而以藐视法庭罪惩处当事人的正当理由。即使这种批评包括了“一半的真实”或者“错误的信息”时也是如此—只有显然正在发生妨碍司法公正的危险时,对于这种言论的压制才被视为正当。如果法官被当作“坚毅的人”对待,“能够在恶劣的气候下茁壮成长”,当然其他的政府官员也应当是一样的,比如说民选的市政官员。对于他们公务行为的批评不能仅仅因为损害了其作为官员的名誉而失去宪法保护。一种强迫官方行为的批评者保证其所述内容完全真实的法规—否则将被处以实际在金额上不受限制的巨额赔偿—将导致一种类似于“言论自我审查”的现象。
在这样的制度下官员行为的潜在批评者可能会被吓得三缄其口,即使他们相信自己的评论是真实的或者即使它确是真实的。因为担心能否在法庭上举证证明其真实性或者付不起因此发生的诉讼费用,他们宁愿只作“远离非法之地”的评论。这样的法规会削弱新闻监督的力度,限制公共辩论的多样性,是不符合宪法第一条和第十四条修正案的。
我们认为,宪法保障需要建立这样一种联邦规则,即禁止政府官员以有关公务行为的不实批评损害其名誉为由起诉要求获得损害赔偿,除非他能证明这些批评有“确实的恶意”,那就是说,明知这是错误的陈述或者放任不顾其内容的真假。
本庭的职责不限于对宪法原则做出详细阐述,我们必须在本案中审查已有的证据,以确定这些原则是否被合乎宪法地运用于本案。本案正是一个合适的案例,特别是问题在于一方被指称侵犯了“无条件保障言论自由与言论自由应当合乎法律规范之间的界线”…在那些必须划出这条界线的案件中,我们所依据的规则是“亲自审查刊物中的陈述及其当时所处的情形,是否它们在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范围内。”我们必须对“全部记录进行独立审查”…以确保我们的判决不致侵犯言论自由。
适用以上标准,我们认为现有证据在证明“确实的恶意”方面缺乏宪法所要求的令人信服的清晰,因此在恰当的宪法原则下,不能支持对被上诉人有利的判决…我们认为针对《纽约时报》的证据至多不过是证明了报社方因疏忽而未能发现文章中的错误之处,不足以证明其具有宪法中所称的“放任不顾”,即“确实的恶意”。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注:
原文出处:《法学专业英语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ISBN 7-300-03204-4/H.227,第一册Cases for Supplementary Reading,P159,“New York Times Company v.Sullivan 376 U.S.254”。